協會章程

臺中市失智防治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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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失智防治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增進失智者人權之保障。
  • 結合各專業力量共同推動失智症預防、治療及照護工作,提昇社會大眾失智症識能。
  • 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居家與社區之整合式照顧服務為要務。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完整之長期照護專業人員培訓計畫。
二、積極參與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規劃與推展。
三、辦理長期照護事業,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社區式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以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其他整合性服務。
四、協助社區人才培力。
五、關心社會福利、落實失智症患者服務。
六、推廣社區失智症識能普及化。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理事、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設籍(或工作地)本市之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或具有失智症相關領域專長之國內專家、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常年會費500元。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為常年會費3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告知當事者,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以上四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兩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3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08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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