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照護新知

該如何處理失智者財務問題?有哪些補助?

該如何處理失智者財務問題?有哪些補助?

一、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失智者因疾病逐漸對金錢、財產等失去辨識及處理能力,容易遭受詐騙、侵占財務,可由親屬向法院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代為或協助處理金錢、財產事宜。

制度別異同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立法目的

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

同左

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態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受宣告人有無行爲能力

無行為能力

有行為能力,但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受宣告人設置之照護人名稱

監護人

輔助人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失智症社會支持中心網頁

二、老人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補助
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所產生的行政規費及鑑定費,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申請補助,減輕經濟弱勢身心障礙者負擔。

補助對象及標準:須符合以下資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
  2.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3.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補助金額: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 領據。
  7. 具領人(同聲請人、補助對象或民間團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 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團體申請才需檢附)。
  9. 切結書(團體申請才需檢附)
  10. 證明書(本局社工人員檢附)。

洽詢及受理單位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2228-9111轉37413。

三、身心障礙者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服務

協助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進行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洽詢單位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04-2451-1055分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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