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失智者因疾病逐漸對金錢、財產等失去辨識及處理能力,容易遭受詐騙、侵占財務,可由親屬向法院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代為或協助處理金錢、財產事宜。
制度別異同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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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 |
同左 |
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態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受宣告人有無行爲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有行為能力,但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受宣告人設置之照護人名稱 |
監護人 |
輔助人 |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失智症社會支持中心網頁
二、老人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補助
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所產生的行政規費及鑑定費,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申請補助,減輕經濟弱勢身心障礙者負擔。
補助對象及標準:須符合以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
-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補助金額: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 領據。
- 具領人(同聲請人、補助對象或民間團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團體申請才需檢附)。
- 切結書(團體申請才需檢附)
- 證明書(本局社工人員檢附)。
洽詢及受理單位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2228-9111轉37413。
三、身心障礙者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服務
協助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進行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